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士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王正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1年4月4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143352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正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沾有強力膠之殘渣袋壹個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王正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0年3月22日21時35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0號。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四)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
三、扣案之沾有強力膠之殘渣袋1 個,為被移送人王正騰所有供 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 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