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11年度,84號
CYEV,111,朴簡調,84,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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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陳重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如水(已更名為胡芯慈)間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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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