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睿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農振即宗誠企業行間請求給付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
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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