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1年度,312號
CYEV,111,嘉簡,312,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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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312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廖俊緯即廖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4,367元,及其中22,541元自民國95年6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109,950元,及其中100,157元自95年6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5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現金卡借款為24,367元,第 二項請求之信用卡消費款為109,950元,第一項請求標的金 額雖為10萬元以下,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 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復依同法 第427條第1項、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本件原告既係以一 訴而為現金卡借款24,367元、信用卡消費款109,950元合併 請求主張,則依其所請求之標的金額合併已逾10萬元,不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章小額訴訟程序,先予敘明。二、本件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 與被告,就現金卡借款部分,依聯邦銀行國民現金綜合約定 書肆、共同約定事項第18條,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本院 卷第21至24頁)。就信用卡消費款部分,雖依聯邦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26條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管轄(本院卷第27頁),惟原告既以一訴合併請求主張,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5月2日向聯邦銀行申請貸款最高約定 額度30萬元,可動用額度3萬元之現金卡,依綜合約定書第 一篇國民現金貸款約定事項第3條及第6條第2項約定,貸款 利率依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按日計息,被告於還款日應 繳足每期應繳金額,惟如遲延繳款,依綜合約定書第一篇國 民現金貸款約定事項第8條約定,遲延期間則依年息百分之2 0計算給付遲延利息。嗣被告於額度內陸續借款,惟自95年2 月16日起即未依約還款,現尚積欠借款本金22,541元、積欠 息1,826元、延遲利息142元,合計24,509元未償。被告另向 聯邦銀行請領國民現金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至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消費款, 逾期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 算之利息暨違約金。詎被告自使用信用卡起至95年6月28日 止之持卡期間,累計尚欠消費款本金100,157元、利息9,793 元、違約金6,900元,合計116,850元未清償。嗣聯邦銀行業 將本件債權讓與原告,經原告催討後被告仍未置理。爰依現 金貸款契約、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 項所示(本院卷第55 頁)。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 公告、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現金貸款融 資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歷史帳單查詢、 (均影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卷第9至37頁),而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應堪信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兩造間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8條之規定,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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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