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1年度,530號
CYEV,111,嘉小,530,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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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530號
原 告 黃芸瑄



訴訟代理人 許新福
被 告 許信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42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539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註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民事起訴狀所載。(原 告於111年7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捨棄估價費用新臺幣2,0 00元後,減縮聲明為17,522元)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零件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2,620元 【 計算式:15,722÷(5+1)=2,620】。 (二)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 用 年數),即8,080元【計算式:(15,722-2,620)×1/5× (3+1/12)=8,080】。
(三)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 7,642元【計算式:15,722-8,080=7,642】。附註四: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
【工資(含烤漆)1,800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



7,642元】=9,4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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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