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建物所有權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訴字,110年度,1號
CYEV,110,朴訴,1,202207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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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錫榕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錫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錫河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130,800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用33,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
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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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