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10年度,1009號
CYEV,110,嘉小,1009,2022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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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10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美玲
王裕程
被 告 陳韋寧



陳睿甫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石美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明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2,523元及自民國103年2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明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及聲明如附件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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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