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7年度,201號
PKEV,107,港簡,201,2022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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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字第201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宏鈞律師
被 告 蔡佳宏
蔡千玉
蔡佩真
蔡珮玲即蔡惠淑

蔡嘉榮
蔡美虹
蔡美滿
蔡美玉
蔡惠如
蔡心怡
蔡鴻偉

蔡貴美

蔡全福
蔡阿財
蔡阿英
蔡明忠(兼蔡吳勸之承受訴訟人)

林蔡麗珠(兼蔡吳勸之承受訴訟人)

蔡阿準(兼蔡吳勸之承受訴訟人)


蔡敏香(兼蔡吳勸之承受訴訟人)

蔡碧娥(兼蔡吳勸之承受訴訟人)


蔡建民(即蔡吳勸之承受訴訟人)

蔡如君(即蔡吳勸之承受訴訟人)

蔡文睿(即蔡吳勸之承受訴訟人)

蔡奕宸(即蔡吳勸之承受訴訟人)

蔡佩穎(即蔡吳勸之承受訴訟人)

蔡佩玲(即蔡吳勸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四人
法定代理人 林欣靜(即蔡吳勸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蔡福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安欽
被 告 賴宥丞(即蔡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賴祉妍(即蔡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賴京賢(即蔡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王春好(即蔡丁波之承受訴訟人)

蔡信良(即蔡丁波之承受訴訟人)

蔡宏釧(即蔡丁波之承受訴訟人)

蔡淑珍(即蔡丁波之承受訴訟人)

蔡玉菁(即蔡丁波之承受訴訟人)

蔡書婷(即蔡丁波之承受訴訟人)

吳蕙妮

吳泰芳
吳采羚

吳泰樹
吳文情

蘇阿合
蔡仁智
蔡政宏
蔡月平
廖學義(即蔡營宗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賴京賢賴宥丞、賴祉妍為被告蔡美惠之承受訴訟人,蔡明忠、林蔡麗珠蔡阿準蔡敏香蔡碧娥蔡建民蔡如君林欣靜蔡文睿蔡奕宸蔡佩穎、蔡佩玲為被告蔡吳勸之承受訴訟人,王春好、蔡信良蔡宏釧蔡淑珍、蔡玉菁蔡書婷為被告蔡丁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復 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所 明定。再按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之遺 產,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孫對於祖之遺產,有無代位繼 承之資格,自應以祖之繼承開始為標準,而決定之,故對父 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不能即謂對祖之遺產拋棄代位繼承(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判決意旨參照)。二、經查,本件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 結、同年月24日宣判,並於110年10月19日判決確定,有本 院言詞辯論筆錄、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存卷可稽(見卷 三第307頁至第308頁、第327頁至第336頁,卷四第77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院仍得依期宣示裁 判。而被告蔡丁波蔡美惠蔡吳勸均於109年12月29日收 受本件判決書,並分別於裁判送達後,判決確定前之110年1 月19日、110年2月24日、110年1月27日死亡,有本院送達回 證(見卷三第369頁、第383頁、第385頁),及原告於111年



3月25日民事聲請更正暨承受訴訟狀所附被告蔡丁波、蔡美 惠、蔡吳勸除戶謄本存卷可參。而蔡明忠、林蔡麗珠、蔡阿 準、蔡敏香蔡碧娥蔡建民蔡如君蔡文睿蔡奕宸蔡佩穎、蔡佩玲(下稱蔡明忠等11人)、訴外人蔡偉慶、被 告蔡吳勸雖曾就被繼承人蔡營宗聲請拋棄繼承,經福建金門 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88號准予備查,有家事事件(繼 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存卷可按,然依前開說明,蔡明忠等1 1人對蔡營宗拋棄繼承,不能即謂對蔡吳勸之遺產拋棄繼承 ,故蔡明忠等11人及林欣靜均仍為被告蔡吳勸之繼承人。此 外,王春好、蔡信良蔡宏釧蔡淑珍、蔡玉菁蔡書婷為 被告蔡丁波之繼承人;賴京賢賴宥丞、賴祉妍為被告蔡美 惠之繼承人,有原告於111年3月25日民事聲請更正暨承受訴 訟狀、111年4月25日民事陳報暨聲明承受訴訟狀、111年5月 30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所附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 結果、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按,並經原告向本 院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均於法相符,爰裁定命承受本件訴訟 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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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