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11年度,266號
PDEV,111,斗小,266,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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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小字第266號
原 告 賴冠廷
被 告 黃建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籍在「新北市新莊區」,此有被告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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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