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長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淑惠、黃天龍間請求給付
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