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217號
原 告 爵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貞禎即安晨妤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宛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間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205,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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