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1年度,492號
NHEV,111,湖小,492,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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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492號
原 告 名人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楊豫𤫟
訴訟代理人 沈富
被 告 陳昱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經審判長定期 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 第2項規定,前開規定於小額程序也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我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 言詞辯論期日命其於當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訴訟。然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另有本庭詢問簡答 表存卷可以佐證,依照前述的法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即應 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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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