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司聲字,111年度,47號
NHEV,111,湖司聲,47,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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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司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吳猜



相 對 人 林坤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 示,擬寄送附件之存證函予相對人,詎相對人設籍在新北○○ ○○○○○○(下稱汐止戶政事務所),聲請人因而向臺北市松山 區之租屋址(下稱松山區址)寄送,仍經郵局以「招領逾期 」為由退回,無法送達,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設籍在汐止戶政事務所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可參。且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二次派員查 訪,均無法查知相對人是否居住所租賃之松山區址,可認相 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 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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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