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司聲字,111年度,41號
NHEV,111,湖司聲,41,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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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司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相 對 人 黃磊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向相對 人戶籍址郵寄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局以「原址查 無此人」為由退回,因相對人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 信函暨退件信函、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本院依職權 調取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及入出境資訊結果,相對人於民國 110年12月30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且查無留存國外地址, 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聲請人 聲請裁定准將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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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