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1年度,932號
CLEV,111,壢簡,932,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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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932號
原 告 羅阿淦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文彥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3,0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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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