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1年度,908號
CLEV,111,壢簡,908,2022071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908號
原 告 黃智聖

被 告 鄒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鄒佩珊為被告鄒仲棻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 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8條規定: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鄒仲棻已於起訴後之111年5月22日死亡,有 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個資卷)。被告鄒仲棻 死亡後,其繼承人為被告鄒佩珊,有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見本院個資卷)。且被告鄒佩珊並未拋棄繼承,亦有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茲因當事人均未聲明承受 訴訟,故依法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