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1年度,895號
CLEV,111,壢簡,895,202207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895號
原 告 連耀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展麟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提出被繼承人葉展麟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者,將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原 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以甲○○○○○○為被告,惟未具體記載甲○○○○○○之 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而有起訴有不合程 式之情,有命原告查明並陳報提出被繼承人葉展麟之完整繼 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 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且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以為補正之必要。爰定期命原 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為補正,則駁回其訴。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