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1年度,661號
CLEV,111,壢簡,661,2022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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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661號
原 告 蕭沈月里
被 告 宋信樺


廖信益

吳政謀
黃偉倫
陳立雄
趙苡安(原名趙汝露)

曾沛緹(原名曾少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 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 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 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收文 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 單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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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