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378號
原 告 呂香梅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郭明翰律師
被 告 陳清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偕同原告將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 監理所桃園監理站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90元由被告負擔。三、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兩造原為男女朋友,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間欲購買汽車,與 被告一同前往車廠後,選購廠牌為國瑞、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被告遂向原告表示其名下 有另一台舊車可供報廢退貨物稅優惠新臺幣(下同)5萬元 ,為取得該優惠,兩造談妥就系爭車輛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由其擔任系爭車輛之買受人及車主,實際所有權人仍為原告 ,並由原告全額支付系爭車輛55萬元價金。嗣因兩造感情不 睦分手,經原告請求後,被告仍遲未將系爭車輛過戶予原告 。為此,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告為終止系爭借名登 記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鈞院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54 1條第2項規定,及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之規定,請 求返還登記。並聲明:㈠被告應偕同原告向交通部公路總局 新竹監理所桃園監理站,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 車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予原告;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於111年6月27 日以答辯狀辯以:系爭車輛固由原告出錢購買,並登記在原 告名下,然原告買受系爭車輛後,曾提及將系爭車輛贈與被 告,僅尚未交付予被告實際使用而已。原告前既將系爭車輛
贈與被告,自不得再向伊請求將系爭車輛車籍登記過戶至原 告名下。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系爭車輛同出廠年份、廠 牌型式(即2018 TOYOTA Altis 1.8豪華版)之售價表、和 航汽車買賣合約書(賣)、花旗銀行信用卡110年4、5月帳 單、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存摺明細、系爭車輛行照等件為 證(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1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 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 車輛成立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已認定如前,被告雖以前情 為辯,惟為原告所否認(見本院卷第32頁背面),自應由被 告負舉證之責。惟查,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於 答辯狀中亦未就原告贈與系爭車輛乙節,提出任何證據以實 其說,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其上揭所辯即無可採。 ㈢又借名登記契約與勞務契約性質相近,但與民法設有明文規 定之僱傭、承攬、委任、居間、行紀等典型勞務契約,又有 差異,是於現行法下,借名登記契約,乃無名契約。因此, 借名登記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應先依雙方之契約內容 而定;契約未約定者,應以補充解釋之方法決定之;於補充 解釋時,應參考民法關於委任之相關規定(民法第529條參 照)。查,系爭車輛均為原告所出資購買,且為原告所使用 、管理及收益,原告為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人無疑;又系爭車 輛僅為取得報廢退貨物稅優惠而登記於被告名下,已如前述 ,依上開說明,原告主張適用(應為類推適用)民法第549 條第1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之規 定,終止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 段、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偕同將如附表所示車輛辦理 過戶予原告,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
四、至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命債務人為一 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 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 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定有明文。經核本判決係命被告為 一定意思表示之判決,應自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時,視為被告已為意思表示,於性質 上顯不適於假執行,是原告為假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又本件既無從宣告假執行,則被告主張願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即無庸為另行准駁之諭知,併予敘明。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菱附表(系爭車輛):
車牌號碼000-0000號、廠牌國瑞、出廠年月2018.03、型式ZRE172L-GEXEKR、引擎號碼2ZRY464457、車身號碼ZRE172~0000000之銀色自用小客車1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