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聲字,111年度,102號
SJEV,111,重聲,102,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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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羅民宗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4年度重簡字第69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重簡字第69號請求給付管理費 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19日由原告一道彩虹 田園小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當庭撤回,兩造並於言詞辯論 筆錄上簽名後,聲請人遂於一道彩虹田園小城公寓大廈管理 委員會所有權人大會,向區分所有權人說明系爭事件之全部 相關疑點,惟訴外人即黃粵屏仍不願善罷甘休,為免光碟逾 期遭銷毀給予其一個口實,爰聲請自費交付上開期日法庭光 碟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告,固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 碟之人,惟系爭事件之原告為一道彩虹田園小城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被告即為本件之聲請人,訴外人黃粵屏自非系爭 事件之當事人,是系爭事件係原告一道彩虹田園小城公寓大 廈管理委員會請求被告即聲請人給付管理費,兩造既與訴外 人黃粵屏無法律上關係,則訴外人黃粵屏個人所為即與本件 聲請人主張或維護系爭事件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無涉,況本 院104年度重簡字第69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業已於104年 3月19日經相對人即系爭事件之原告當庭撤回,有系爭事件 資料可按,乃聲請人遲至111年6月23日始具狀聲請交付系爭 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有聲請人聲請狀所蓋本院收狀戳足憑 ,自已逾前開規定之6個月時效之限制,揆諸上揭規定,本 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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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