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990號
原 告 唐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月霞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應一併補正被告何月霞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