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940號
SJEV,111,重簡,940,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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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94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高秀秀
被 告 久億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進坤
被 告 張劉美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久億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億公司)於 民國109年7月1日邀同被告張進坤張劉美娣簽立保證書擔 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 、墊款、保證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  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清償之責。嗣被告久億公司於109年7月 2日向原告借款2筆各3萬元、27萬元,金額共計30萬元,借 款期間均自109年7月2日起至112年7月2日止,借款本金之償 還自借款日起,自第1個月起每月2日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 息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2.055%(借款日 為年息2.9%)按月計付,遲延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除按原 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詎被告久億公司自110年11月2日付息後即未依約 繳款,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各26,796元、241, 146元,共計267,942元及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被告張 進坤張劉美娣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



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保 證書、約定書、振興資金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借據條款變 更約定書、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及催告函等件為證。而被 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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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