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266號
SJEV,111,重簡,266,20220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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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繼緯(即邱義宏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
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4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
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3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1,3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5,62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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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