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368號
原 告 張雅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秉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