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1333號
SJEV,111,重簡,1333,202207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333號
原 告 朱鳳英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5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