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1277號
SJEV,111,重簡,1277,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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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277號
原 告 許齡文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雷修瑋律師
原告與被告許清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7,38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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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