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1144號
SJEV,111,重簡,1144,2022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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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144號
原 告 劉震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凱科技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應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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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