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7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陳沅
呂宜哲
吳振碩
葉俊良
被 告 吳凱杰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6月30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7月28日宣判。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111年8月25日下午3時0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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