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848號
原 告 郭永城
被 告 徐中義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6 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亦有本庭答詢表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