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1368號
SJEV,111,重小,1368,2022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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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1368號
原 告 熊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福來
被 告 董家韋
被 告 張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元,及被告董家韋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四日起,被告張雅筑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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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熊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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