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救字,111年度,6號
FSEV,111,鳳救,6,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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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孫麗娟
相 對 人 蘇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10 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並經司法院104 年7 月3 日院台廳 司四字第1040017783號令定自同年月6 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 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 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並已向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 申請法律扶助獲准,遂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法 扶高雄分會111 年3 月21日申請編號第0000000-D-014 號審 查表在卷可參,聲請人既經法扶高雄分會准予扶助,復觀諸 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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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