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10年度,765號
FSEV,110,鳳簡,765,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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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765號
原 告 張林松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
被 告 林雅慧
法定代理人 江華民
訴訟代理人 江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27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111年7月19日下午3時40分於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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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