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0年度,361號
KSBA,110,訴,361,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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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1號
原 告 孫學明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陳琄
訴訟代理人 林道榕
張淑婉
張甄庭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10
年8月10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10000815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公法上之保險事 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 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1項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第2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 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 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 下者。」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229條第1項及 第2項第3款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為高雄市營造業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其以 民國109年5月9日遭鐵馬達砸傷小腿,於109年5月12日因「 右下肢與右足蜂窩性組織炎、非糖尿病」至義大醫療財團法 人義大醫院門診,申請核退職災自墊醫療費用,及109年5月 12日因「蜂窩組織炎」及109年9月8日因「雙下肢傷口感染 」入住該院,申請職災醫療給付,及申請109年5月12日至10 9年5月24日期間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案經被告審查,以109 年10月23日保職醫字第10960335080號函核定所請核退職災 自墊醫療費用及職災醫療給付不予給付;所請傷病給付按普 通傷病辦理,自住院之第4日即109年5月15日起給付至109年 5月24日出院止。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 被告應核付原告109年5月9日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新臺幣112,9



97元,此觀原告行政準備書(二)狀即明,堪認原告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所爭執之標的金額未逾40萬元,依前揭行政訴訟法 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自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且依同 條第1項規定,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而原告之所在地 位於高雄市○○區,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廖 建 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 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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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