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988號
KSEV,111,雄補,988,202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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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蔡政璜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麗鴻、雄信法拍公司、蕭鳳桃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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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