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912號
原 告 大忠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正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柔棻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5,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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