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577號
KSEV,111,雄補,577,2022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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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57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王武
王武長
王守
麥清港
麥淑娥
麥莉玲
麥榮鴻
麥馨尹
麥家豪
麥文綺
孫銘
孫銘
孫菀苑
陳麗如
陳麗妃
陳麗萍
陳俊仲
歐士華
歐士誠
歐明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麥馨伊」之記載,應更正為「麥馨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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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