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109號
KSEV,111,雄補,1109,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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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黃明壽之遺產管理
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548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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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