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107號
KSEV,111,雄補,1107,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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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許馨勻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1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32,675
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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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