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093號
KSEV,111,雄補,1093,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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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宏物流有限公司林明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90,8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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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宏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