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會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062號
KSEV,111,雄補,1062,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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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謝宏祺
彭三珍
謝堯橙
林芷
謝稀庭
陳郁雯
許寶嘉
吳柏彥
仁武區永新六街35巷3號
蔡金玲
前列九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志興等間返還合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4,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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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