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040號
KSEV,111,雄補,1040,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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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04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旗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9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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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