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補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031號
KSEV,111,雄補,1031,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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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03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原告因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竺學明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16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5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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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