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010號
KSEV,111,雄補,1010,2022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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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許芳瑞律師即林正安之遺
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
6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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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