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雄簡字第28號原 告 何嘉正 訴訟代理人 林迪重 被 告 邵塏宸 被 告 張厚生 被 告 龔筱莉 藍桓輿 洪敬能 蔡逸霖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7日16時2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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