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28號
KSEV,111,雄簡,28,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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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8號
原 告 何嘉正
訴訟代理人 林迪重
被 告 邵塏宸


被 告 張厚生


被 告 龔筱莉
藍桓輿
洪敬能
蔡逸霖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7日16時20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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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