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97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陳妙貞
被 告 黃麟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85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