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468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被 告 莊敏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 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且為小額事件,應有 上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之適用。又依卷附被告戶籍資料 所載,其籍設臺北市文山區,依民事訴訟管轄以原就被之原 則及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 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