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1年度,1384號
KSEV,111,雄小,1384,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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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384號
原 告 許羽珺
訴訟代理人 王宸博
被 告 不詳
生活大師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順興
被 告 東錥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辦事處址)
法定代理人 張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 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 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 15條第1 項、第20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車輛受損地址為高雄市左營區,是侵權行為 地在上址,又被告址設分別在高雄市左營區及屏東,均不在 本院管轄區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本件即應 由侵權行為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聲請移轉至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自屬有據。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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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錥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