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1年度,95號
KSEV,111,雄司補,95,202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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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招男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40,458 元,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
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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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