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2287號
KSEV,110,雄簡,2287,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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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2287號
原 告 呂佳玲
訴訟代理人 李岳唐
被 告 鄭伯昱
法定代理人 許秋美
法定代理人 鄭國
訴訟代理人 張智皓律師
許俊仁
複代理人 張哲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而聲請調查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11年8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高雄簡易庭民事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再開辯論狀繕本併送原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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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