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11年度,23號
KMEV,111,城簡,23,2022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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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城簡字第2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林震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992元,及其中新臺幣142,737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19.9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0,9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申請信用 貸款,並約定被告應按月攤還本息,若有2次以上遲滯繳款 紀錄,將依照週年利率19.95%計算利息。詎被告至民國99年 4月20日止,尚積欠本金160,992元未依約繳款。嗣渣打銀行 將上開債權讓與給原告,原告幾經催討,被告仍不付款,爰 依消費借貸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客 戶資料查詢單影本、經濟部97年8月1日經授商字第09701191 350號函暨變更登記表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債權明細表 影本、報紙公告影本、貸款還款明細表影本各1份以供佐證( 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4頁、第45頁至第47頁),本院依上開



證據所載清償期限、還款數額、利息及債權讓與等事項為調 查之結果,核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原告前揭主張堪信為 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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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